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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官方网站学生干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1-03-2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管理,促进学生干部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力量。学生干部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须热心为同学服务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须正确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及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包括:

      1、校级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2、学院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3、班级团支部成员和班委会成员(含寝室长);

      4、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品学兼优,学年度总素质学分位于同年级同专业中等及以上。

      2、热爱集体,热爱学生工作,有为同学服务的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能以身作则。

      3、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4、有创新精神,能够独立思考,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5、服从管理,按章办事,顾全大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作撤职处理:

      1、违反校规、校纪或国家法律、法令,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学期思品素质学分低于0.8的;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或拉帮结派,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声誉受到损害者;

     5、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能坚持原则,不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者;

     6、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三章 选拔与任免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民主选举和组织聘任两种形式。

        第七条  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方式

      1、校团委干部由全校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团代表,由学院组织团代表按分配的团委委员指标12选举产生团委委员候选人,各学院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代表和团委委员候选人;

     2)由全体团委委员候选人选举产生25名团委委员,校党委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委委员候选人。

     3)团委委员选举产生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

     4)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副部级干部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协商产生。

    2、校学生会干部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学生代表,由学院组织学生代表按分配的主席团成员指标12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2)由全体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选举产生15名主席团成员;

    3)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4名;

    4)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协商提名各部部长人选,由主席团成员投票表决;

    5)学生会各部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协商产生。

      3、校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在校团委指导下协商产生。

      4、校团学组织各干事采用招聘制,经笔试、面试等环节择优录用。

        第八条  院学生干部的选拔方式

      1、院团委干部由全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团代表,以每名素质导师所带班为单位按分配名额12选举团委委员候选人,院党总支推荐一名老师作为团委委员候选人;

     2)由全院团委委员候选人选举产生5名团委委员;

     3)团委委员选举产生院团委书记、院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

     4)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副部级干部由院团委书记、院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协商产生。

     2、院学生会干部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各班级按总人数5%选举产生学生代表,以每名素质导师所带班为单位按分配名额12选举主席团候选人;

     2)由全体主席团候选人选举产生7名主席团成员;

     3)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3名;

     4)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协商提名各部部长人选,由主席团成员投票表决;

     5)学生会各部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协商产生。

      3、院团学组织各部门干事采用招聘制,经笔试、面试等环节择优录用。

        第九条  团支部、班委会干部的选拔方式

      1、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采用个人自荐方式产生候选人;

      2、候选人在由全班参加公开竞选,在素质导师的组织下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人选;

      3、由素质导师和选举产生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协商确定具体干部人选。

        第十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选拔方式

      1、学生社团干部选拔按照校院两级管理归属分别在校社联、院社团部和社团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

      2、非专业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般在社团内部产生;专业类社团负责人采用个人自荐和专业指导老师推荐的方式产生。

      3、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工作在校社联或院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需由社团会员50%以上人员出席,出席人员50%以上通过。

      4、学生社团副职及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产生,报校社联或院社团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经选举或聘用产生后,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由团学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期已满或任期内出现违规违纪等需免职的,经团(学)代会或常委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团学组织的上级主管单位作免职处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2、及时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有权对同级或上一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其改进工作;

      4、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6、有参加学生干部评优评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积极贯彻成功素质教育办学理念;

      2、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3、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4、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管理和考核;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管理和考核;班级学生干部由素质导师具体管理和考核;学生社团由校社联和学院社团部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学工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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