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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官方网站学生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3  阅读次数:
 

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学生领取学生证后须爱护珍惜,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得故意损毁,不准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以此为手段进行违纪活动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购买火车半价优惠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证中的内容须如实规范填写。“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学生寒暑假往返家庭与学校乘坐火车时,凭学生证(内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按国家规定优惠购票。

第五条 学生证的换发

(一)学生因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以及学生证破损等,应及时到学工处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

(二)因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办理换发学生证手续时,应持原学生证、学校下发关于本人学籍发生变动的文件到学工处办理。因破损需更换学生证者,直接持原学生证到学工处办理。

(三)如果家庭所在地发生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变更和换发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证的补办

(一)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二)补办学生证程序:学生本人带近照一张和有效证件到学生工作处填写补办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缴纳学生证费用,填写个人信息,次周在学工处领取新的学生证。

(三)补办学生证时间为:每学期第八周和第十六周。

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注销。

第八条 拾到他人学生证,应立即交还遗失者交学生服务中心。

第九条 在校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及以上学生证,否则按违反校规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不得伪造、更改学生证,一经查实,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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